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实施细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概念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按照法定流程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三、纳税税率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开具发票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1、不可抵扣税款的一般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以抵扣税款的特殊情形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抵扣。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3)通行费发票
「高速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低速高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作进项税抵扣。
五、征收方式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制度是适用于不规范、收入规模较小的。
(二)一般纳税人
抵扣制适用于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达到一定要求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